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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902号

沙忠林与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沙忠林;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0902号

原告:沙忠林,男,蒙古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孙世泽,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0644D。

法定代表人:谭溪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临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在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865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沙忠林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