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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5114号

覃家检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覃家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114号罪犯覃家检,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容县,大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家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覃家检退赔被害单位本金人民币69111.08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覃家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于2018年12月1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林、郭炜英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乐昌监狱指派干警罗腾、刘建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覃家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家检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612分(共获得表扬6次),其中1800分于2017年9月8日折换成表扬3次,2017年11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5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3日获得表扬,剩余12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2016年1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6年2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69111.08元及利息,已履行人民币551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家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家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