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罗树辉,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罗鉴辉,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谢桂珠,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罗树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鉴辉、谢桂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207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罗鉴辉、谢桂珠对申请执行人罗树辉归还借款283226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76元,若被执行人罗鉴辉、谢桂珠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申请人罗树辉就被执行人罗鉴辉名下位于中山市××镇×××××街×号房地产【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6)第0513**,房产登记字号为2009-051012,房产证号为**××8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处理以罗鉴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罗鉴辉名下位于中山市××镇×××××街×号房地产【土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6)第0513**房产登记字号为2009-051012,房产证号为**××87】及屋内财产,由竞买人简伟权以最高价3046208.00元竞得。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鉴辉、谢桂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共得执行款3046208.00元。因有系列案就该拍卖款参与分配,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2072执713号《执行款分配方案》,依照该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罗树辉可得执行款2919233元(含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076元,借款本金2860157元),对比被执行人的债务,被执行人尚欠本息4131857元(截止2018年3月1日)。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2072执7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陈瑞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