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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1执1814号

辽宁丰民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朱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丰民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朱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11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丰民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北20门。

法定代表人:闵克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本院在执行辽宁丰民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家屯区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辽011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由

审判员褚振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谭照煦、许广武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做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朱建军下落不明,故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及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知识产权、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经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辽011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建军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丰民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辽0111执18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褚振丰

审判员  谭照煦

审判员  许广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