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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民初10424号

姚某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10424号原告姚某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尹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卿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