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10424号原告姚某某,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尹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卿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