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与复兴北路交叉口金都华府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松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违约金标准及违约期限提出上诉,同时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证明存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据实延期情形,但原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标准及违约期限时,并未逐一审查论证,导致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艳华
审判员 崔金城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