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4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王远萍,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王可龙,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王远萍与被执行人王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远萍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可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远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王可龙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存款余额远不足清偿本案债务,也没有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可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王远萍与被执行人王可龙达成还款协议。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远萍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基高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湛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