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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4执777号

王远萍与王可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远萍;王可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4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王远萍,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王可龙,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王远萍与被执行人王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远萍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可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远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王可龙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存款余额远不足清偿本案债务,也没有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可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王远萍与被执行人王可龙达成还款协议。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远萍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基高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湛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