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申64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中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峰,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正军。再审申请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山中
审判员 陆轶群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齐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