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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民监667号

陈栋青与毛义翔等健康权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栋青、毛义翔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苏民监667号 陈栋青: 你因与毛义翔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关于陈栋青应否对其受伤承担次要责任的问题。陈栋青与何怀阳两家因邻里纠纷长期存在矛盾,毛义翔在没有证据证实楼梯台阶上垃圾是陈栋青倾倒的情况下争吵存在言语不当。陈栋青扔砖头砸碎了何怀阳家窗户玻璃,导致冲突发生。毛义翔与陈栋青发生争执和纠缠,双方在争执和纠缠中毛义翔致陈栋青受伤。陈栋青主张是毛义翔有预谋地持刀强行闯入其家中行凶,但没有证据支持。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自述伤是毛义翔用刀扎伤的,故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经过,认定毛义翔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过错责任,陈栋青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次要过错责任,并无不当。且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栋青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故陈栋青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陈栋青提出毛义翔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如陈栋青有证据证明毛义翔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其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2018年4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你对上述生效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作出(2018)苏09民申3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