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2713号原告张某某,男,46岁,1972年11月11日,地址:某某县。被告刘某某,男,地址:某某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
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无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