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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民初2713号

张某某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0民初2713号原告张某某,男,46岁,1972年11月11日,地址:某某县。被告刘某某,男,地址:某某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

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无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