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28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苓,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执行人王建虎,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蠡县。申请人王艳苓与被执行人王建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28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8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9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226.7元,已冻结。
三、2018年9月2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8年12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对226.7元进行扣划。
五、201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虎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跃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