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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8执757号之一

王艳苓、王建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苓;王建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28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苓,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执行人王建虎,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蠡县。申请人王艳苓与被执行人王建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28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8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9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226.7元,已冻结。

三、2018年9月2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8年12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对226.7元进行扣划。

五、201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建虎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跃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