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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81执2061号

陶正和、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正和;张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81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陶正和,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陶来宝,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陶正和儿子。

被执行人:张国柱,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正和与被执行人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81执2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崇会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