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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903执恢194号

栾晓军刘鲲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栾晓军;刘鲲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903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栾晓军,男,汉族,七煤公司胜利煤矿职工,住所地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刘鲲鹏,男,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桃北街。 本院在执行栾晓军与刘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8日向刘鲲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491611.00元。经查,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晓东

审判员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