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903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栾晓军,男,汉族,七煤公司胜利煤矿职工,住所地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刘鲲鹏,男,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桃北街。 本院在执行栾晓军与刘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8日向刘鲲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491611.00元。经查,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晓东
审判员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