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民初5720号
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苏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本剑,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祥超,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新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