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732号
申请执行人:蔡建强,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赵卫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王琼,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唐慧丽,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鲍从义,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蔡建强为与被执行人赵卫明、王琼、唐慧丽、鲍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本院本院(2018)沪0105民初11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支付利息43万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3,750元,公证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卫明、王琼、唐慧丽、鲍从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7日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琼名下车辆2018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11月13日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一路XXX弄XXX号XXX室对被执行人做必要调查2018年1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赵卫明名下上海市宝山区集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2018年11月29日到上海市宝山区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对被执行人做必要调查2018年12月5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2018年12月6日双方达成还款方案2018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鲍从义、唐慧丽银行帐户进行扣划7,420.8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018年12月27日查封赵卫明、唐慧丽公积金帐户2018年12月28日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2018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15,420.82元。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李 腾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