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刑初3052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文照,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石狮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5月1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雄,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2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照及其辩护人王晓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文照在晋江市××室内,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重0.1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小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上述毒品、毒资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文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文照有前科及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文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文照具有坦白情节、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涉案毒品数量较少、未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较小、诚心悔过,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公诉机关认定毒品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过高。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文照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文照在晋江市××室内,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重0.1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小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上述毒品、毒资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oppo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林文照的归案情况。 2.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文照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毒资1100元。 3.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称量笔录及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上述疑似毒品的重量及公安机关将上述疑似毒品全部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 4.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BLUED软件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证实被告人林文照通过BLUED软件及微信联系贩卖毒品的事实。 5.被告人林文照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林文照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林文照指认其交易毒品的地点是晋江市××室。 6.证人小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20日晚,其通过一个社交软件和一名昵称叫“分享快乐”的男子聊天,其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要去惠安拿,我们还说好了要以800元的价格交易1克冰毒,但是他说他去惠安拿冰毒要路费,加起来总共要1100元。这1100元里面800元是冰毒的钱,另外300元他说是路费,然后我们就约定在晋江市宝龙酒店交易。到了晚上22时许,那名男子按照约定来到了519房间。那名男子进来房间之后,其就将1100元给了他,然后他把一小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拿给其。但是那包冰毒分量很少,重量明显不足1克。民警就将我们两个都控制住了。其朋友说这个人有贩毒,所以其就和他联系了。交易地点是晋江市宝龙酒店519房间。小明辨认出“分享快乐”就是林文照。 7.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19日,“大叔”在微信上问其有没有冰毒,其说要去惠安拿。然后其联系一名叫“李荣峰”的网友,李荣峰叫其到惠安的一个地点拿,并说好了价格是700元每克。其就到李荣峰指定的地点找他当面以2800元买了四克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后来其回到石狮市莱雅财富酒店附近路段,“大叔”过来找其拿了2克冰毒,支付了1500元给其。郑某辨认出“大叔”就是林文照。 8.证人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7月23日,其对郑某说要去买一个冰毒来玩,郑某说“大叔”也要一个东西(指一个冰毒),叫其帮“大叔”带一个回来。当时其身上只有700元现金,所以就让少林叫“大叔”转钱过来,少林说“大叔”已经转给他了,然后少林就直接用微信转了700元给其。后来其自己开车到台商投资区找到了“何老大”,其将700元现金交给他,还有微信转账700元给他,“何老大”给了其两包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之后其带着这2小包冰毒回到了英林,“大叔”就过来找我们拿走了其中的一小包,另外一小包被其和少林吸食掉了。贺某辨认出“大叔”就是林文照。 9.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林文照的新鲜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10.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文照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均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文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文照有前科及吸毒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文照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文照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涉案毒品数量较少、未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林文照系在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涉案毒品已进入交易环节,已构成犯罪既遂。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文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毒资一千一百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鸿楠
人民陪审员 吴金连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雅彬
书 记 员 李纯攀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