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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028号

杨东理、孙同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东理;孙同辉;李合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杨东理,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孙同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理与被执行人孙同辉、李合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同辉、李合芳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杨东理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同辉、李合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