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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21执302号之三

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陈秀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321执3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永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JEGP55。

法定代表人:王冬,该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0984536T。

法定代表人:陈秀枝,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秀枝,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桃源县。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陈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陈秀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人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土地和房产),本院拟将拍卖处置该不动产。鉴于该案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

裁定如下:终结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被执行人鹰革蓝(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亮云

审 判 员 刘 亮

审 判 员 刘新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廖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