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5486号
原告:张久法,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死者张庆潮之父。
原告:贾书慎,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死者张庆潮之母。
原告:张某1,男,200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死者张庆潮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张某2,男,201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系死者张庆潮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佩,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志平,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福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地址:衡水市胜利东路**div>
负责人:贺书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尊、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久法、贾书慎、张某1、张某2与被告封志平、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衡水市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将杀害张庆潮的侵权人张宁及其监护人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告方亦以“侵权纠纷”向各被告主张权利,而本案应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方与张宁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符合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卢伟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