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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106民初5608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麻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麻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106民初560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部分裙楼及**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海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榕榕,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瑞霞,女,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麻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