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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22财保90号

孙海玲对陶永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海玲;陶永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22财保90号

申请人:孙海玲,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陶永彪,现住农安县。(系肇事车辆司机及实际所有人) 申请人孙海玲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永彪所有的×××号小型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孙海玲以现金人民币1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海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陶永彪所有的×××号小型客车,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孙海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