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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83执235号之一

陈凯波、雷跃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凯波;雷跃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83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凯波,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雷跃辉,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凯波与被执行人雷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83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江深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刘 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依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