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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23民初3657号

尹刚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3民初3657号

原告:尹刚,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紫林路横一巷**。

负责人:龙字飞,职务:经理。 原告尹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尹刚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尹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刚负担。

审判员 张学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