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3民初3657号
原告:尹刚,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紫林路横一巷**。
负责人:龙字飞,职务:经理。 原告尹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尹刚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尹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刚负担。
审判员 张学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