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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92民初141号

马佳与沈阳喵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马佳;沈阳喵客商贸有限公司;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92民初141号

原告:马佳,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喵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30-2号651室。

法定代表人:郭庭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CHAMPIONPETFOODSLP),住所地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埃德蒙顿市186街11403号(11403-186STREETEDMONTONALBERTACANADAT5S2W6)授权签字人:特里西亚沃尔德(TriciaWaddell),高级法务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佳诉被告沈阳喵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后,根据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CHAMPIONPETFOODSLP)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佳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佳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红

审 判 员  白 晶

人民陪审员  徐鸿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王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