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321执252号

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春;张宁;陈晓乔;陈桂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32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永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JEGP55。

法定代表人:王冬,该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晓春,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张宁,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陈晓乔,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被执行人:陈桂红,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春、张宁、陈晓乔、陈桂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晓春应归还申请人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该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宁、陈晓乔、陈桂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5655元,本案执行到位19438.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如被执行人陈晓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亮云

审 判 员 刘 亮

审 判 员 刘新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廖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