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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8民初1522号

陈海潮诉张平18-1522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张平;刘兴祥;陈海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8民初1522号

原告:陈海潮,男,壮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被告:张**,女,壮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第三人:刘兴祥,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陈海潮诉被告张**、第三人刘兴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陈海潮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潮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潮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海潮负担。

审 判 员 马宇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愿邦

书 记 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