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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344号之二

林万意、肖宏端、王在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万意;肖宏端;王在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3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万意,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肖宏端,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王在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万意与被执行人肖宏端、王在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0.4%计算,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告知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名下另有房产、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证据,因以上原因,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泽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