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460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高保平,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禄,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兴,男,该办事处退休人员。
被告:党龙,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新三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党龙、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惠子芳
代理
审判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