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52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现住河北省沙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午5月3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亚蒙,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午6月2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石亚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美林、被告人石亚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5月27日晚,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告人杨某某300元购买冰毒款后,在沙河市曹庄村其家门口附近将约0.2克冰毒卖给杨某某。2、2018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告人杨某某20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约0.1克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取得该冰毒后打车到沙河市裕裤新区赵某家以330元将0.1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张某1。3、2018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告人杨某某30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约0.1克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将该毒品以300元价格转给张某1。4、2018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吸毒人员金某200元购买冰毒款后,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北世纪城2号楼1503房间将一红色塑料管内0.13克冰毒卖给金某。5、2018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告人杨某某48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1克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取得冰毒后,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金某60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1.5克冰毒卖给金某。被告人杨某某上述三次(第2、4、5起)贩卖冰毒重量总计1.73克,被告人石亚蒙上述四次贩卖冰毒重量总计1.4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石亚蒙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石亚蒙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何美林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破案材料,本案匿名举报,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使用特情或其他引诱情况,按照2008年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杨某某收张某1300元购买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对该起予以扣除,杨某某是代张某1购买。对指控的第四起和第五起应当合并为一起,对象都是金某,时间都是2018年5月30日上午,时间是连续的,当时金某找到0.13克后嫌少,继续让杨某某提供。3、杨某某贩卖毒品仅限于自己的朋友圈,毒品没有流通到社会上,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4、杨某某因和金某的交易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供述了其和赵某、张某1的交易,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5、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希望法庭能够给杨某某适当的刑罚。
被告人石亚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8年5月27日晚,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告人杨某某300元购买冰毒款后,在沙河市曹庄村其家门口附近将约0.2克冰毒卖给杨某某。2、2018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告人杨某某20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约0.1克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取得该冰毒后打车到沙河市裕裤新区赵某家以330元将0.1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张某1。3、2018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被告人杨某某30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约0.1克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将该毒品以300元价格转给张某1。4、2018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吸毒人员金某200元购买冰毒款后,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北世纪城2号楼1503房间将一红色塑料管内0.13克冰毒卖给金某。5、2018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石亚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告人杨某某48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1克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取得冰毒后,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金某600元购买冰毒款后,将1.5克冰毒卖给金某。
被告人杨某某上述三次(指控第2、4、5起)贩卖冰毒重量总计1.73克,被告人石亚蒙上述四次贩卖冰毒重量总计1.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8年5月30日上午,菲菲(金某)给我联系让我给她找东西(冰毒),我到了中北世纪城2号公寓1503开好房间,她来后先用微信给我转了400元,我没有收,直接退给她了,后来她看见我包里有个红色塑料管内有冰毒,就把红色塑料管内的冰毒要了,用微信给我转了一个300元和一个100元,她嫌冰毒少,我就又退给她200元红包。菲菲让我给她找两个冰毒,我回沙河和石亚蒙联系,让她给我找,石亚蒙说500元一个冰毒,我从微信上给石亚蒙的微信转了480元,我说剩下的钱第二天转过去,石亚蒙收款后,让我去她家门口的香炉那里拿冰毒。我开车到了石亚蒙家(沙河市曹庄村)那里,找到石亚蒙说的香炉附近拿了一个卫生纸包着的冰毒,我从那个小袋里抠出来一点冰毒放到我驾驶证里面的夹层里了,之后我在中北世纪城2号公寓8楼电梯口把用卫生纸包着的一袋冰毒给了菲菲,她用微信给我转了600元,我们到809房间聊天,后来就被民警当场抓获了。我从石亚蒙那买过五六次冰毒。2018年5月29日晚上10点多,赵某打电话找我买冰毒,用微信给我转了330元,我收款后就联系石亚蒙买冰毒,用微信给石亚蒙转了200元,她收款后让我去她家门口附近的香炉那里拿冰毒(我找她买冰毒每次都是这个地方),我到那里拿到大约有一分冰毒,就打车到了沙河市褡裢新区赵某住的小区,在那碰见赵某和张某1(微信昵称“至尊人生”),后来我和赵某、张某1三个人在赵某家里轮流吸毒了,过了会儿,张某1将我们吸剩下的冰毒拿走了,我也走了。2018年5月30日凌晨一点多,张某1给我联系买冰毒,用微信给我转了300元,我收款后又联系石亚蒙买冰毒,用微信给石亚蒙转了300元,她收款后就让我还去我们约定好的老地方拿冰毒,我拿了之后,开车把一小塑料袋冰毒给张某1送去,大约有一分冰毒,然后我和他一起在路边车上吸了一会儿冰毒,剩下的冰毒张某1拿走了,我就回家了。2018年5月28日晚上10点多,赵某找我买冰毒,在微信上给我转了100元,我收款后,没有去拿冰毒,后来我用微信给他退了50元红包,因为之前他欠我50元。2018年5月27日晚上7点多,我接了微信上一个朋友300块钱,我把300元用微信转给石亚蒙了,石亚蒙收款后,她说把冰毒放老地方了,让我自己去拿,我就又到了石亚蒙家门口附近香炉那里拿了冰毒,大约二分,之后我就回家自己把冰毒吸了。2018年5月22日晚上,赵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冰毒吗,我说我在宾馆呢,你过来吧,过了一会儿,赵某来了,吸了几口冰毒就走了。卖给菲菲那个红色塑料管内的冰毒是高某1给我的,有一分左右。2、被告人石亚蒙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卖给杨某某冰毒大概有四次。2018年5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某问我有两个(指克)东西(指冰毒)吗,他着急用,我们说好500元一个,后来杨某某说他那里钱不够,用微信给我转了480元,我收到钱后,把一小塑料袋冰毒(约一克)放到我家门口的一个香炉下面,让他自己去拿,后来杨某某自己把冰毒拿走了。2018年5月30日凌晨,杨某某找我买冰毒,用微信给我转了300元,我收款后,把用卫生纸包的约一分的冰毒放在我家门口那个香炉下面了,杨某某自己取走了。2018年5月29日22时多,杨某某打电话让我帮忙给他联系冰毒,用微信给我转了200元,我收款后,把用卫生纸包的大概一分的冰毒放到我家门口那个香炉下面了,之后就让杨某某去拿冰毒了。2018年5月27日晚上,杨某某给我打电话买冰毒,用微信转给我300元,我收款后就把用卫生纸包的约二分的冰毒放到我家门口的香炉下面了,后来就让杨某某来取了。卖给杨某某的冰毒都是从韩坡那里拿的,韩坡就在我家住着呢,杨某某每次给我转钱买冰毒,我就从家里拿现金给韩坡,韩坡就把冰毒给我了。经石亚蒙辨认,其能够辨认出2018年5月30日卖给其冰毒的韩坡。3、证人金某证言,别人都叫我“菲菲”,2018年5月30日凌晨,我在微信上和杨某(微信名“冷彤。NeiMei”)聊天说我想玩会冰毒,他让我去找他,见面之后我给他微信转了400元,他没收,直接把400元退给我了。我们开始聊天,过了会我怀疑他包里有冰毒,就翻找他的斜挎包,看见有个红色塑料管,里面是冰毒,然后我就在微信上转了一个300元和一个100元给他,他把钱收了后,我就把那个红色塑料管捏开了,发现里面冰毒太少了,就要求他退200元给我,他就退了一个200元红包给我,他看我不高兴说中午再给我找两克冰毒,12点20左右,他让我去中北世纪城2号公寓8楼找他,在楼梯口给了我一小塑料袋冰毒,大概1克,我给他微信转了600块钱,然后我跟他进了房间,还没开始吸食,就有民警进来将我们抓获了。对其甲基苯丙胺尿样检测结果呈阴性,其无异议。4、证人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5月29日晚上九点多,我想吸毒了,就给老杨(微信名“冷彤。NeiMei”,经赵某辨认,系杨某某)打电话问他有冰毒吗,他说可以从他伙计那里拿冰毒,最少300元。我和张某1商量好一起凑钱买点冰毒一起吸,张某1用微信转给我300元,我自己掏了四五十块钱,之后我给老杨打电话,老杨说300元给我五分冰毒,让我给他多转个车费,我就用微信给老杨转了330元,他收款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老杨让我往家走吧,我和张某1到我家小区里(沙河市褡裢新区),见老杨打一辆出租车到了,老杨让我给他结一下出租车的钱,我就又给他微信转了15元。我和老杨、张某1到我家楼下车库,老杨让我和张某1看了看冰毒,我就用烟盒的锡纸包了一点冰毒,剩下的都给张某1了,之后张某1和老杨一起走了。2018年5月28日晚上10点多,我给老杨打电话买冰毒,用微信给他转了100元,他收款后让我等他信息。后来他没有找到冰毒,第二天凌晨,他用微信给我退了50块钱,因为2018年5月27日晚上我找他买冰毒的时候,欠了他50块钱。2018年5月27日晚上九点多,老杨给我打电话说他那里有冰毒,我让他来我家,他到后让我看了看冰毒,我看大概有三分的冰毒,我问他多少钱,老杨说150元,我说我就100元,把100元现金给他了,老杨拿了钱说这次先给你吧,下次再说,你先欠50块钱吧。老杨把冰毒给我就走了。2018年5月22日晚上九点多,我给老杨联系找他买冰毒,在微信上给他转了200元,他收款后,我就等他信息。后来他说找不到冰毒了,就把200元又退给给我了,让我到沙河市一个酒店找他,我到后他拿出一个冰壶,我吸了几口,之后就走了。5、证人张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5月29日晚上九点多,大康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凑钱一起买点冰毒吸,我就去找大康,用微信给他转了300元,大康给杨某(经张某1辨认,系杨某某)联系后说等一个小时冰毒就到了。后来大康给杨某打电话催他,大康说冰毒准备好了,我和大康刚进小区就碰见杨某坐出租车来了,我们一起到了大康家,杨某拿出一小塑料袋冰毒,大康拿出一个用饮料瓶做的冰壶,我们三个人就轮流吸食,吸完后我就和杨某一起走了。2018年5月30日凌晨一点多,我想吸毒了,就给杨某(微信名“冷彤。NeiMei”)联系,用微信转给他300元,大约一个小时后,杨某让我带着冰壶去沙河市贸易街东头等他,后来他开车来了,我上车后,杨某把车开到一个没人的地方把一小塑料袋冰毒给我了,我和他在车上一起吸了一会儿,剩下点冰毒我带回去自己在家吸了。我的微信昵称是至尊人生。2018年5月29日晚上和30日凌晨,杨某某卖给我的冰毒都是一分左右。6、证人宋某证言,石亚蒙是我的女儿,2018年1月生了第三胎,现在又怀孕了。7、证人高某1证言,我和杨某某一起吸过几次冰毒,没有给过杨某某冰毒。石亚蒙是我女朋友,杨某某通过我认识的石亚蒙。8、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证实2018年5月30日,杨某某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金某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阴性,2018年6月22日石亚蒙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阴性。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邢台市桥西区中北世纪城2号公寓809室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在该屋内双人床东北角床下可见一个软管(拍照后实物提取),此双人床西侧床边处可见一个钥匙扣,钥匙扣处可见一红色塑料管及一塑料袋白色颗粒疑似物(拍照后实物提取),予以扣押。屋内沙发上方有一个棕色斜挎包,打开斜挎包,在钱包夹层里发现白色颗粒疑似物(拍照后实物提取),予以扣押。扣押被告人石亚蒙华为荣耀9手机壹部。经过称重,红色塑料管内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净重0.13克,塑料袋内冰毒疑似物净重1.5克,钱包夹层里发现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23克,总计1.86克。10、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对现场查获的红色塑料管内白色晶体及两小塑料袋冰毒疑似物进行了理化检验鉴定,从检材2018-59-1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及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从石亚蒙处购买冰毒以及向金某、赵某、张某1贩卖冰毒的聊天及转账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吻合。12、抓获证明,证实2018年5月30日,邢台县公安局民警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北世纪城2号楼809室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18年6月22日邢台县公安局民警在沙河市沙河宾馆附近将被告人石亚蒙抓获。13、户籍证明两份,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4、沙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沙河市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被告人石亚蒙于2018年1月3日生有一子,现怀孕。15、办案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多次到韩坡住处找其下午情况,未找到其本人。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石亚蒙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三次贩卖冰毒,重量总计1.73克,被告人石亚蒙四次贩卖冰毒,重量总计1.4克,均系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和第五起,虽然杨某某都是将毒品卖给金某,但是两次贩卖毒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均不同,指控第四起,杨某某将毒品卖给金某的价款已经全部收取,毒品交易行为也已完成,在此之后,杨某某又重新寻找货源,在新的地点收取价款,交付毒品,应认定为又一次独立的贩卖毒品行为,对于杨某某辩护人所提对指控的第四起和第五起应当合并为一起的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笔录的时间、内容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石亚蒙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杨某某供述卖给赵某、张某1毒品的事实,是在石亚蒙已经供述后其才供述的,因此,对杨某某辩护人所提杨某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不予采信。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杨某某、石亚蒙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未向本院移交,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止。)二、被告人石亚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对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被告人石亚蒙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桂明
审 判 员 郝春祥
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文思
书记员徐立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