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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民初3390号

吕贤华;石家庄牛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贤华;石家庄牛星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5民初3390号 石家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吕某某,男,地址:四川省简阳市镇。 石家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吕某华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素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