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1024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平,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亚兵,男,197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韵韵,女,1989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成平与张亚兵、王韵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晋102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3、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二被执行人张亚兵、王韵韵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出二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祥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