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6民初2949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建设路观湖大厦****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61448873T。
负责人:张月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亿,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唐啓梅,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诉被告唐啓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黄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