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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8706号

梁进苹与奚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进苹;奚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7民初18706号原告梁进苹,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A),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A),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原告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铭,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海涛,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宁,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梁进苹诉被告奚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铭,被告奚海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辉、曾勇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租金为每月2300元(人民币,下同)。租赁届满后,双方于2015年9月13日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租金为每月2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依然租用原告的房屋,并按约定缴纳租金。2018年7月份开始,原告已经多次告知被告要求收回房屋,但被告拒绝腾退房屋。2018年8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发出腾退通知,要求被告限期腾退房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房屋。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066元(租金按照3200元/月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0日);3、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房屋腾退给原告;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房租没有任何依据。2、自被告承租原告房产以来一直要求原告出具政府规定的房屋租赁凭证,但至今仍未办理,使得被告不得不让自己小孩入读私立学校,承受高昂的学费,因此问题双方协商一直没有成功,所以被告因为没有房屋租赁凭证的问题,没有搬离涉案房产,如果此问题解决,被告愿意立即搬离,但原告必须将以前的房屋租赁凭证补齐及赔偿被告因此支出的学费。本案相关情况一、关于租赁关系。梁某向本院提交了梁进苹名下的深房地字第××号房产证以及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命令,证实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是梁进苹、承租人是奚海涛,及梁某有相关代理人权限。原、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2015年9月1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自2016年9月12日起,双方未再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仍按照2015年9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解除合同。原告此前亦通知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给予了被告合理的期限。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房屋腾退归还给原告。

原告辩称被告必须将以前的房屋租赁凭证补齐及赔偿被告因此支出的学费,没有合同依据,且房屋租赁凭证也不是法律规定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必尽义务。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拖欠租金问题。原告已经确认收到了被告支付的租金,且撤回了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梁进苹与被告奚海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奚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房屋腾退归还给原告梁进萍。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奚海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义芳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人民陪审员  吴 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锦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