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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初2820号-1

王金如、徐子英与陈桂华、顾国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金如;徐子英;陈桂华;顾国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2820号-1

原告:王金如,男,193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徐子英,女,193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陈桂华,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顾国美,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王金如、徐子英与被告陈桂华、顾国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如、徐子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如、徐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金如、徐子英负担。

审判长  严永宏

审判员  季金华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