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2820号-1
原告:王金如,男,193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徐子英,女,193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陈桂华,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顾国美,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王金如、徐子英与被告陈桂华、顾国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如、徐子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如、徐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金如、徐子英负担。
审判长 严永宏
审判员 季金华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