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5民初7671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职务:董士长。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址: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
被告:刘佰望,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王凤云,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刘佰法,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刘佰望、王凤云、刘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梅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