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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5民初7671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佰望、王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佰望;王凤云;刘佰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5民初7671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职务:董士长。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址: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

被告:刘佰望,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王凤云,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

被告:刘佰法,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刘佰望、王凤云、刘佰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梅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