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初404号
原告:周小丽,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北京龙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玺珉,男,满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男,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路**。
法定代表人:孙希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三道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本村
法定代表人:武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艳丽,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小丽与被告孙玺珉、丰宁满族自治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周小丽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小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周小丽负担。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毕作宝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