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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民初404号

周小丽与孙玺珉、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小丽;孙玺珉;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初404号

原告:周小丽,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北京龙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玺珉,男,满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男,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路**。

法定代表人:孙希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三道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本村

法定代表人:武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艳丽,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小丽与被告孙玺珉、丰宁满族自治县丰鑫实业有限公司、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丰宁京北绿洲乳业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周小丽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小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周小丽负担。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毕作宝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