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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1执29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举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1执29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进,男,系该公司金海湖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举平,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举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郭举平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原告大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被告郭举平自愿负担。本院以(2017)黔0521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郭举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郭举平名下的位于毕节市峰景丽都12幢20层1号,预告登记证号:Y1303604Q、建筑面积:103.41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10月9日10时,竞买人严书美以470,6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款在支付被执行人郭举平欠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42,193.30元优先受偿还权后,余款228,416.70元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部份利息、复利息,履行案件受理费2,150.00元、评估费5,9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复息28,284.48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00元未履行。对未执行到位的部份,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部份,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1执299号案件未履行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家学

审判员  徐德彬

审判员  唐 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显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