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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复45号

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复45号 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205省道莺湖村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08298458T。

法定代表人:范炳才。

申请执行人:吴蜜,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洪元彪,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宋亚春,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复议申请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斯公司)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作出的(2018)闽0582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江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蜜与被执行人洪元彪、宋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斯公司以其对涉案标的物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由对晋江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晋江法院查明,晋江法院在执行(2016)闽05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蜜与被执行人洪元彪、宋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斯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涉案的址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2字第2××5号)进行带租拍卖。晋江法院于2018年9月3日电话通知南斯公司,要求其于2018年9月7日前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晋江法院执行局403核实相关主体资格,逾期则裁定不予受理。但案外人未按时到庭核实相关主体信息。 晋江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及第二条第二款“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南斯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法院核实相关主体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案外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南斯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对晋江法院执行的(2016)闽0582执120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并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晋江法院寄送执行异议书、异议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异议人公章)、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一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方式以及执行异议证据复印件若干。晋江法院在收到以上执行异议材料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立案受理。直至三个月后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范炳才才接到晋江法院执行局打来电话,电话通知复议申请人将公司营业执照、证据材料交至晋江法院执行局。复议申请人在接到电话后明确提出以上材料与执行异议书一并寄给了晋江法院,后已向法院递交了送达确认地和联系方式。复议申请人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提交了异议材料,晋江法院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置之不理,仍违反程序拍卖异议标的物。在电话通知复议申请人再次提交异议材料时未告知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晋江法院在处理本案执行异议上明显违反程序,请求撤销晋江法院作出的(2018)闽058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晋江法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提出异议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复议申请人已确认晋江法院以电话方式通知其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法院核实主体身份资格,但复议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复议申请人主张已于2018年5月29日以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向执行法院寄送执行异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方式,以及执行异议证据复印件,但复议申请人在异议审查及复议审查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上述异议材料。(2018)闽0582执异25号卷宗材料里仅有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南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晋江法院在复议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情形下,已一次性告知复议申请人应在三日内补足异议申请材料,因复议申请人逾期且并未向晋江法院补提交上述异议申请材料,晋江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晋东法院作出的(2018)闽0582执异2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结果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执异25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异议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