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刑更3421号 罪犯马晓威,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苏09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晓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马晓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7年9月获得表扬,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拟对罪犯马晓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晓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晓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马晓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扬飞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