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032号
原告:陈书桥,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被告:黄锦龙,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陈书桥与被告黄锦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陈书桥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书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桥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陈书桥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瑞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