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4民初7003号
原告:盛建昌,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贤,大连市金普新区盘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毕靖雨,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毕晓琴,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昌与被告毕靖雨、毕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5元,退回原告925元。
审判员 李雪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呼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