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4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庄自胜,局长。
被执行人:上海汐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牟嘉,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执行裁判庭移送执行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上海汐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在上海市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层实际经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449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