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长阁执行员 :王书岗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