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3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姚兴云,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毛秀荣,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兴云与毛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毛秀荣提出还款计划并经申请执行人姚兴云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323民初4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李红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