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执10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负责人:刘世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智远,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迪,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王景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景富,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社区****。
被执行人:王显航,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div>
被执行人:丁维佳,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裕林社区****div>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佳木斯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景富、王显航、丁维佳、王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李祎丹
审判员 孔庆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