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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81民初1842号

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与詹龙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龙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81民初1842号

原告: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2Y461E08。 经营者:刘秋杰,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龙源,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与被告詹龙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的经营者刘秋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龙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詹龙源立即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货款84513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以2345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从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以2345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845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詹龙源立即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货款795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詹龙源2017年7月因饲养生猪需要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购买饲料。双方于2018年7月19日终止生意往来,詹龙源共欠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货款234513元整。2018年9月27日,詹龙源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货款15万元,剩余84513元未支付。双方同时约定,欠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欠款将按月息1.5%计息,如双方终止生意往来,必须在60天内结清欠款,逾期按违约金每日欠款2%计算,如有纠纷由漳平市法院解决。2018年11月26日,詹龙源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15000元(其中违约金10000元,货款5000元)。据此,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诉至本院。 詹龙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举证和质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詹龙源因饲养生猪需要于2017年7月开始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购买饲料。双方于2018年7月19日经结算,詹龙源共欠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货款234513元整。2018年9月27日,詹龙源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货款15万元,剩余84513元未支付。双方在《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销售单》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欠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欠款将按月息1.5%计息,如双方终止生意往来,必须在60天内结清欠款,逾期按违约金每日欠款2%计算,如有纠纷由漳平市法院解决。2018年11月26日,詹龙源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15000元,其中违约金为8149元,货款6851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詹龙源还欠货款77662元。故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上述之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詹龙源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购买饲料,结欠货款有《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销售单》为证,该销售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詹龙源未履行偿还货款的法律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詹龙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支付15000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违约金为8149元、货款为6851元,因此,詹龙源还欠货款为77662元。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要求詹龙源支付尚欠的货款7766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要求支付按月利率2%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詹龙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的部分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詹龙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偿还货款776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詹龙源负担873元,由漳平市刘秋杰饲料店负担21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庆章(兼)

书记员陈丽华(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