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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刑申319号

富鑫为原审被告人杨幸福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富鑫、杨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苏刑申319号 富鑫: 你为原审被告人杨幸福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刑初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终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对杨幸福判处缓刑不当,量刑太轻;杨幸福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裁判认定申诉人承担40%的民事责任不当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4日晚10时许,你酒后不断打电话唆使梁某某与其丈夫杨幸福离婚。当晚23时许,你到达王家冲村村口,见杨幸福夫妻正在吵架,便直接挥拳朝杨幸福面部击打,杨幸福随机也击打你面部,并将你摔倒在地进行殴打,见你不动才停止殴打。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你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杨幸福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你的陈述、证人梁某某证言、被告人杨幸福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 一、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杨幸福适用缓刑不当,应当适用实刑”的问题 经查,原始案证据卷显示,杨幸福对你进行殴打造成你二级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鉴于你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杨幸福有自首情节,杨幸福家属有代为赔偿你损失的事实,依法对原审被告人杨幸福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幸福的定罪量刑于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申诉提出“杨幸福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的问题 经查,原始案证据卷显示,你的陈述和梁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你明知梁某某已婚,还与梁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并主动打电话给梁某某唆使其与丈夫离婚。案发当晚,你先动手殴打杨幸福。

本院认为,你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主动挑起本案的发生,原判认定你存在重大过错、承担40%民事责任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审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认定偏低”的问题 经查,原审判决认定,杨幸福故意伤害富鑫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9天,每天补助标准20元计算是180元;护理费,按护理期限60日,每日护理标准80元计算是4800元;营养费,按营养费期限60日,每日营养费标准20元计算是1200元。原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认定标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偏低的问题,本院予以确认。你的该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

本院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