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2民初5077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O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被告:陈福荣,女,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张池,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陶一青,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陶伯峰,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福荣、张池、陶一青、陶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