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0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志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高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辩护人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坤,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劲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志成及其辩护人冯航、被告人杨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至7月间,被告人潘志成谎称其在新乡市车管所有熟人,不通过正规考试就可以获取驾驶证,通过被告人杨坤、沈某等人以在微信朋友圈散发“不用考试即可拿驾照”的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陈某、何某多名被害人共计四十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放账,后退还被害人共计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坤明知潘志成散布的消息为虚假消息,仍积极宣传,在2017年7月后,在潘志成已明确告知其办不成的情况下,仍继续采取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杨坤骗取他人财物共计十六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照片、户籍证明、新乡市车管所驾管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杨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志成、杨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志成、杨坤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志成、杨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望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潘志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潘志成诈骗百余位受害人40万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所有受害人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对潘志成的处罚;潘志成本次犯罪系初犯,之前无前科,且到之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不仅能够充分认识到错误,且多次表达了愿意积极退赃的意愿,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至7月间,被告人潘志成谎称其在新乡市车管所有熟人,不通过正规考试就可以获取驾驶证,通过被告人杨坤、沈某等人以在微信朋友圈散发“不用考试即可拿驾照”的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陈某、何某多名被害人共计四十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放账,后退还被害人共计十五万元。被告人杨坤明知潘志成散布的消息为虚假消息,仍积极宣传,在2017年7月后,在潘志成已明确告知其办不成的情况下,仍继续采取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杨坤骗取他人财物共计十六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坤家属退赔被害人杨某213400元,并取得杨某2的谅解,退赔被害人杨某1106300元,并取得杨某1的谅解。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潘志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26000元,并取得王某2的谅解,退赔被害人沈某4000元,并取得沈某的谅解。当庭退赃30000元。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潘志成、杨坤无违法犯罪前科。3、新乡市车管所驾管科出具的情况说明。4、调取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5、杨某2、杨某1、沈某等人的基本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和退款截图。6、辨认笔录证实王珊珊、张盛楠、王宝珍等人指出杨坤系诈骗其钱款的人。7、通过调取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的微信和支付宝信息证实了其二人诈骗他人钱款的事实。8、收条、谅解书证实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坤家属退赔杨某213400元,并取得杨某2的谅解,退赔杨某1106300元,并取得杨某1的谅解。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潘志成家属退赔王某26000元,并取得王某2的谅解,退赔沈某4000元,并取得沈某的谅解,当庭退赃30000元。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潘志成共从其处收取十九名受害人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费用99000元,已退还其28000元,余71000元未退回。10、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杨坤共从其处收取十七名受害人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费用118800元,杨坤未退回十七名受害人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费用,受害人的办证费用是其凑钱退还的。11、证人沈某证言证实其和潘志成是做贷款认识的,其称潘志成对其说他可以通过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其就信了,其帮助潘志成介绍了五十三个人,一共被骗取办证费用265500元。其在介绍办理驾驶证的期间获利88500元,事发后其退了124500元。12、被害人韩春兰等人的陈述证实他们被潘志成、杨坤以在新乡市车管所有熟人,不通过正规考试就可以获取驾驶证的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况。13、被告人潘志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14、被告人杨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志成、杨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志成、杨坤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志成、杨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坤、潘志成退赔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志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杨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三、被告人潘志成、杨坤的剩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本案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代理
审判员 吴嘉茜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