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24民初2347号
原告:吴井泉,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71964K。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
负责人:张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井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井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合计8373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我为自有的冀C×××××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139900元,不计免赔率。2018年11月4日17时20分,我驾驶该车行驶至卢龙县卢陈线武家沟水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我车车损77238元、公估费4700元、施救费1800元,经济损失合计83738元。我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辩称,冀C×××××车在我司投保车损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26日-2019年8月25日,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在驾驶证、行驶证年检合法有效并没有其他免赔拒赔的情形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投保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估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我司不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冀C×××××车商业险保险单,证明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399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26日-2019年8月25日。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原告负全部责任。 3、冀C×××××车行驶证、原告驾驶证,证明事故车辆上路合法。 4、施救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施救费1800元。 5、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公估费票据,证明经法院委托鉴定,冀C×××××车车损为77238元(已经扣除残值),公估费4700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4被告认为施救费过高,原告需提供施救距离及施救标准,若不能提供,认可500元;证据5车损评估过高,残值评估过低,应当提供车辆维修发票确定车辆具体损失,公估费不属保险责任。对于被告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施救费被告认为金额过高,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该施救费为正规合法票据,予以认定。证据4公估报告系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作为确认原告车辆损失依据,车辆是否维修与损失金额无关,故对被告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证据4予以认定,公估费为确认原告损失必要支出,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保险公司负担。 经过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原告吴井泉为其所有的冀C×××××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1399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8年8月26日-2019年8月25日。2018年11月4日17时20分,原告驾驶该车行驶至卢龙县卢陈线武家沟水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冀C×××××车车损为77238元(已经扣除残值)、公估费4700元、施救费1800元,原告经济损失合计83738元。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吴井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车损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合计83738元,未超出车损险保险限额,被告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全部予以赔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井泉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合计8373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